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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2016-11-21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的各项基金,使其发挥良好效益,依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基金会受理和接收的各项基金和捐增的资金、物资,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接收国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须以捐赠协议形式办理交转手续,并开具基金会专用票据确认为本基金会合法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管理的基金分为:

(一)留本基金。即本金不动,只使用增值部分的基金。

(二)动本基金。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条 基金会各项基金按照合法、积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以风险规避为第一投资原则。其主要办法是: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购买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三)其他低风险投资,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第六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计划由秘书处指派专人(或投资机构)负责拟定,并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由理事长签发后方可执行。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七条 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进行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进行。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各项基金的使用,均将尊重捐赠者志愿,不得挪做他用。基金可用于:

(一)支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扶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支持人才培养与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优秀师生出国(境)深造、访学,参与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六)资助在校经济贫困学生;

(七)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筹集基金活动;

(八)支持、投入与发展高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九)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项目。

(十)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奖(助)学金类一次性捐赠款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或连续3年及以上,总捐赠款在人民币15万元(含)以上,可获得冠名权。低于前述金额的捐赠将统一纳入“社会爱心奖助学基金”名下的二级冠名基金。奖(助)学金类属于留本基金可获得永久冠名权,年度基金可在资助年限内获得冠名权。

第十条 基金的运作和使用,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一) 基金会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的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单笔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2、单笔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

(二) 基金会业务活动的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单笔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2、单笔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含)以下的支出均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

3、单笔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在基金筹集、管理和运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做出贡献者,可依不同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除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集资成功者,可给以奖励,一般为集资额的1%-3%;特殊情况,奖励金额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基金会基金之筹集、管理和运用接受民政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及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三)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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