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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6-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秘书长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原则上参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涉及筹资费用的支出,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基金会接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和捐赠。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收入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接受捐赠后,向捐赠单位(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接受非现金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在实际收到后,以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据(发票、报关单、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等)开具捐赠票据,按票据上金额入账。无有效凭据的,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益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不接受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必须征得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同意。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筹资设立支持学校下属单位发展的基金,但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赠款,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名义乱收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项目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等。项目活动支出是指按照捐赠协议支出使用捐赠资金;管理费用支出是指日常办公各项费用支出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筹资费用支出是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募款活动费、印刷募款宣传资料、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资助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捐赠款,在使用时可由基金会转至学院进行财务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活动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支出由使用单位填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捐赠款使用申请表》,基金会审核后,拨付款项至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由学校设立项目供使用单位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项目使用计划,使用单位填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捐赠款使用申请表》,基金会审核后,拨付款项至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由学校设立项目供使用单位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行政办公支出等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计划由秘书处指派专人(或投资机构)负责拟定,并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由理事长签发后方可执行。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留本基金的收益按捐赠协议约定分配,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年度投资收益分配后的净额计算资金年度收益进行分配。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甚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八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要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如实回复捐赠方的查询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捐赠财产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宁波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独立会计师务所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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