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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2016-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受益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捐赠财产的行为。捐赠内容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四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五条 尊重捐赠者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六条 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八条 货币、有价证券捐赠

(一)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二)基金会秘书处、联系方与捐赠者会商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协议内容,并以基金会名义与捐赠者签署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三)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对实物捐赠,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者签署协议,按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据通知财务入账,开具捐赠票据。并与学校联系,由捐赠者直接与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章程》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捐赠致谢

第十二条 凡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捐资,无论金额大小,捐资者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依据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享有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

第十三条 对捐赠者,基金会将以不同形式表示感谢。

第十四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基金、奖助学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数额,基金会将根据情况和捐赠者意愿,并征得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同意,可以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参与学校相关大型活动,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六条 捐赠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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